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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2〕11号)

发布时间:2017-05-04 09:35 浏览量:1273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就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和加强入河排污口论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节水“三同时”管理


1、开展目的。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项目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


2、技术要求。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一章中关于“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应增加“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章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情况的论述,并根据节水潜力和生产工艺状况,提出节水设施建设方案。


3、审查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加强对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可行性、有效性的审查。


4、验收要求。建设项目建成后提出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取水设施进行验收时,一并对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有关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管理


1、开展目的。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需申请取水许可同时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的除外),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促进项目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2、技术要求。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退水影响分析”一章中关于“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论证。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水域基本资料和监测的基础上,分析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建议和初步方案。


入河排污口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等基本情况,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的影响和对水生态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分析,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等。


3、审查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的审查,在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同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一并答复,建设项目业主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流域或区域相关规划和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污水收集系统能接纳的;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影响水域水功能区达标的;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高度重视节水“三同时”和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确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各资质单位在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中,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技术措施,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为管理部门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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