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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4 09:25 浏览量:949



  为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确保我市“五水共治”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宁波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以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3〕161号)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必须是经省政府与市政府年度责任书明确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市污水配套管网(管网口径DN300以上)、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镇级污水处理厂(站)及镇区接入管网,管网口径在DN300以上〕。
  已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的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专项资金补助依据及要求


  (一)以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完成情况作为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当年不予资金补助。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地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申报,并经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项目计划时应附当地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年度计划项目及建设要求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年度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实施。
  (四)年度计划明确必须建成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年度计划明确必须开工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五)年度计划项目进展完成情况上报的截至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六)未能及时、有效提供相关文件等资料证明项目已经完成或开工的,则该项目不能获得资金补助。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筹措,市级专项资金仅对已完成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镇级污水处理厂(站)补助标准
  (1)规模≥1万立方米/日,按500万元/万立方米补助;
  (2)0.5万立方米/日<规模<1万立方米/日,按400万元/座补助;
  (3)规模=0.5万立方米/日,按300万元/座补助;
  (4)0.1万立方米/日<规模<0.5万立方米/日,按200万元/座标准补助;
  (5)规模≤0.1万立方米/日,按100万元/座标准补助。


  2.城镇污水配套管网补助标准
  管网(DN300以上)按20万元/公里补助,其中建制镇管网每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在计算专项资金时实行“从高”原则,即分别计算污水处理厂补助额度和配套管网补助额度,金额高的核定为该项目补助资金。


  4.当年开工建设的镇级独立污水处理厂(站)按以上补助标准的30%给予补助,剩余补助资金在项目按计划完成时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上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由各地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有关资料及现场抽查情况进行确定。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将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并由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将市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有关部门将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


  五、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甬建发〔2011〕248号、甬财政基〔2011〕1618号)同时废止。2013年度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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